结合栖霞区为老机构服务创新发展的需要,区中心对接上海仁德基金会邀请到上海浦东新区爱耆益家社区服务中心以及上海剪爱公益发展中心两家实务机构将服务和经验带到栖霞,8月24日全天为全区代表性为老服务机构及其社区老年服务对象奉献两场为老服务活动、两场分享沙龙。 爱耆益家具有十年社工从业经历的海伦老师上午分享了创新型活动的设计(长者篇),从实务操作的角度介绍上海老年社工都在做什么,如何精细化得为日托老人、社区老人提供差异化的服务。区分常态活动,专业小组、社区融合及个案管理,丰富服务内容,启发大家拓宽思路将传统的同一系列活动做成一个主题整合在一起发展成服务品牌、服务体系乃至项目;其次,结合上海实地经验,图文并茂地描述了创新型活动和常规活动,着重讲解了活动创新模式的开展和服务效果,强调了“义工”+“社工”的服务模式;讲解了项目设计成功的几个要求,然后提出项目设计的“三多”:多看,多想,多问,帮助社工学习积累。最后,参加分享会的社会工作者们就自己在实际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和老师进行了互动交流。 下午剪爱的汤彬老师为大家带来一场为爱而存——创建认知症友好化社区主题沙龙,纠正大家一直认为认知症只能依托机构照料的意识,提出社区早期筛查、干预、训练预防的这一服务空白,并就剪爱已在社区开展的倡导与介入进行交流,如“记忆中的黄手帕”、“记忆盒子”、“记忆学堂”、“老顽童玩聚馆”等。这些服务设计让本地组织见识到专业机构的理念与行动,很想能复制这些服务。最后沙龙在“我只认识你”这部关于认知障碍症老人真实生活纪录片的感动中圆满结束,让在场的为老服务人员带着情怀与能量回归自己的社区。 此外,两位老师分别为尧林仙居和芝嘉花园60多位老人开展了记忆健康与长者绘本活动,现场示范实务操作,不仅让老人们感受新的服务形式更让机构社工观摩学习。 一整天四场活动让大家充满电,分享会充实而丰富,内容精彩而详实,打开了大家设计为老服务创新活动灵感的阀门。相信通过这次的两地交流,栖霞区各个为老服务的社会工作者在以后的工作中更能理论联系实际,运用好这些金点子,探索创新,更好地开展为老服务。
近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改革社会组织管理制度 促进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的意见》,并发出通知,要求各地区各部门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意见》指出:以社会团体、基金会和社会服务机构为主体组成的社会组织,是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重要力量。党中央、国务院历来高度重视社会组织工作,改革开放以来,在各级党委和政府的重视和支持下,我国社会组织不断发展,在促进经济发展、繁荣社会事业、创新社会治理、扩大对外交往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同时也要看到,目前社会组织工作中还存在法规制度建设滞后、管理体制不健全、支持引导力度不够、社会组织自身建设不足等问题。从总体上看社会组织发挥作用还不够充分,一些社会组织违法违规现象时有发生。当前,我国正处于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决胜阶段,改革社会组织管理制度、促进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有利于厘清政府、市场、社会关系,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有利于改进公共服务供给方式,加强和创新社会治理;有利于激发社会活力,巩固和扩大党的执政基础。各地区各部门要站在战略和全局高度,充分认识做好这项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将其作为一项重要基础性工作来抓,主动适应新形势新任务要求,全面落实相关政策措施,扎扎实实做好各项工作。 《意见》的指导思想是: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按照“四个全面”战略布局要求,贯彻落实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发展理念,一手抓积极引导发展,一手抓严格依法管理,充分发挥社会组织服务国家、服务社会、服务群众、服务行业的作用,努力走出一条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组织发展之路。 《意见》的基本原则是:坚持党的领导。坚持改革创新。坚持放管并重。坚持积极稳妥推进。 《意见》的总体目标是:到2020年,统一登记、各司其职、协调配合、分级负责、依法监管的中国特色社会组织管理体制建立健全,社会组织法规政策更加完善,综合监管更加有效,党组织作用发挥更加明显,发展环境更加优化;政社分开、权责明确、依法自治的社会组织制度基本建立,结构合理、功能完善、竞争有序、诚信自律、充满活力的社会组织发展格局基本形成。 《意见》还就大力培育发展社区社会组织,完善扶持社会组织发展政策措施,依法做好社会组织登记审查,严格管理和监督,规范社会组织涉外活动,加强社会组织自身建设,加强党对社会组织工作的领导,抓好组织实施作了具体部署。 全文如下: 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 印发《关于改革社会组织管理制度 促进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的意见》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进一步加强社会组织建设,激发社会组织活力,现就改革社会组织管理制度、促进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提出以下意见。 一、重要性和紧迫性 以社会团体、基金会和社会服务机构为主体组成的社会组织,是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重要力量。党中央、国务院历来高度重视社会组织工作,改革开放以来,在各级党委和政府的重视和支持下,我国社会组织不断发展,在促进经济发展、繁荣社会事业、创新社会治理、扩大对外交往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同时也要看到,目前社会组织工作中还存在法规制度建设滞后、管理体制不健全、支持引导力度不够、社会组织自身建设不足等问题,从总体上看社会组织发挥作用还不够充分,一些社会组织违法违规现象时有发生。当前,我国正处于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决胜阶段,改革社会组织管理制度、促进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有利于厘清政府、市场、社会关系,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有利于改进公共服务供给方式,加强和创新社会治理;有利于激发社会活力,巩固和扩大党的执政基础。各地区各部门要站在战略和全局高度,充分认识做好这项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将其作为一项重要基础性工作来抓,主动适应新形势新任务要求,全面落实相关政策措施,扎扎实实做好各项工作。 二、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总体目标 (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按照“四个全面”战略布局要求,贯彻落实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发展理念,一手抓积极引导发展,一手抓严格依法管理,充分发挥社会组织服务国家、服务社会、服务群众、服务行业的作用,努力走出一条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组织发展之路。 (二)基本原则 ——坚持党的领导。按照党中央明确的党组织在社会组织中的功能定位,发挥党组织的政治核心作用,加强社会组织党的建设,注重加强对社会组织的政治引领和示范带动,支持群团组织充分发挥作用,增强联系服务群众的合力,确保社会组织发展的正确政治方向。 ——坚持改革创新。改革社会组织管理制度,正确处理政府、市场、社会三者关系,改革制约社会组织发展的体制机制,激发社会组织内在活力和发展动力,促进社会组织真正成为提供服务、反映诉求、规范行为、促进和谐的重要力量。 ——坚持放管并重。处理好“放”和“管”的关系,既要简政放权,优化服务,积极培育扶持,又要加强事中事后监管,促进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 ——坚持积极稳妥推进。统筹兼顾,分类指导,抓好试点,确保改革工作平稳过渡、有序推进。 (三)总体目标。到2020年,统一登记、各司其职、协调配合、分级负责、依法监管的中国特色社会组织管理体制建立健全,社会组织法规政策更加完善,综合监管更加有效,党组织作用发挥更加明显,发展环境更加优化;政社分开、权责明确、依法自治的社会组织制度基本建立,结构合理、功能完善、竞争有序、诚信自律、充满活力的社会组织发展格局基本形成。 三、大力培育发展社区社会组织 (一)降低准入门槛。对在城乡社区开展为民服务、养老照护、公益慈善、促进和谐、文体娱乐和农村生产技术服务等活动的社区社会组织,采取降低准入门槛的办法,支持鼓励发展。对符合登记条件的社区社会组织,优化服务,加快审核办理程序,并简化登记程序。对达不到登记条件的社区社会组织,按照不同规模、业务范围、成员构成和服务对象,由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实施管理,加强分类指导和业务指导。鼓励在街道(乡镇)成立社区社会组织联合会,发挥管理服务协调作用。 (二)积极扶持发展。鼓励依托街道(乡镇)综合服务中心和城乡社区服务站等设施,建立社区社会组织综合服务平台,为社区社会组织提供组织运作、活动场地、活动经费、人才队伍等方面支持。采取政府购买服务、设立项目资金、补贴活动经费等措施,加大对社区社会组织扶持力度,重点培育为老年人、妇女、儿童、残疾人、失业人员、农民工、服刑人员未成年子女、困难家庭、严重精神障碍患者、有不良行为青少年、社区矫正人员等特定群体服务的社区社会组织。有条件的地方可探索建立社区社会组织孵化机制,设立孵化培育资金,建设孵化基地。鼓励社会力量支持社区社会组织发展。 (三)增强服务功能。发挥社区社会组织在创新基层社会治理中的积极作用,推动建立多元主体参与的社区治理格局。鼓励社区社会组织开展邻里互助、居民融入、纠纷调解、平安创建等社区活动,组织社区居民参与社区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促进社区和谐稳定。支持社区社会组织承接社区公共服务和基层政府委托事项,开展社区志愿服务。建立社区社会组织与社区建设、社会工作联动机制,促进资源共享、优势互补,把社区社会组织建设成为增强社区自治和服务功能、吸纳社会工作人才的重要载体。 四、完善扶持社会组织发展政策措施 (一)支持社会组织提供公共服务。结合政府职能转变和行政审批改革,将政府部门不宜行使、适合市场和社会提供的事务性管理工作及公共服务,通过竞争性方式交由社会组织承担。逐步扩大政府向社会组织购买服务的范围和规模,对民生保障、社会治理、行业管理等公共服务项目,同等条件下优先向社会组织购买。 (二)完善财政税收支持政策。中央财政继续安排专项资金,有条件的地方可参照安排专项资金,支持社会组织参与社会服务,加强社会组织能力建设,有计划有重点地扶持一批品牌性社会组织。落实国家对社会组织各项税收优惠政策,符合条件的社会组织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享受相关税收优惠政策。财政、税务部门要结合综合监管体制建设,研究完善社会组织税收政策体系和票据管理制度,改进和落实公益慈善事业捐赠税收优惠制度。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大对符合条件社会组织的金融支持力度。 (三)完善人才政策。把社会组织人才工作纳入国家人才工作体系,对社会组织的专业技术人员执行与相关行业相同的职业资格、注册考核、职称评定政策,对符合条件的社会组织专门人才给予相关补贴,将社会组织人才纳入国家专业技术人才知识更新工程。建立社会组织负责人培训制度,引导其自觉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增强社会责任意识和诚信意识。积极向国际组织推荐具备国际视野的社会组织人才。有关部门和群团组织要将社会组织及其从业人员纳入有关表彰奖励推荐范围。民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要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制定加强社会组织人才工作的意见。 (四)发挥社会组织积极作用。进一步发挥社会组织在促进经济发展、管理社会事务、提供公共服务中的作用。支持社会组织尤其是行业协会商会在服务企业发展、规范市场秩序、开展行业自律、制定团体标准、维护会员权益、调解贸易纠纷等方面发挥作用,使之成为推动经济发展的重要力量。支持社会组织在创新社会治理、化解社会矛盾、维护社会秩序、促进社会和谐等方面发挥作用,使之成为社会建设的重要主体。支持社会组织在发展公益慈善事业、繁荣科学文化、扩大就业渠道等方面发挥作用,满足人民群众多样化需求。 五、依法做好社会组织登记审查 (一)稳妥推进直接登记。重点培育、优先发展行业协会商会类、科技类、公益慈善类、城乡社区服务类社会组织。成立行业协会商会,按照《行业协会商会与行政机关脱钩总体方案》的精神,直接向民政部门依法申请登记。在自然科学和工程技术领域内从事学术研究和交流活动的科技类社会组织,以及提供扶贫、济困、扶老、救孤、恤病、助残、救灾、助医、助学服务的公益慈善类社会组织,直接向民政部门依法申请登记。为满足城乡社区居民生活需求,在社区内活动的城乡社区服务类社会组织,直接向县级民政部门依法申请登记。民政部门审查直接登记申请时,要广泛听取意见,根据需要征求有关部门意见或组织专家进行评估。国务院法制办要抓紧推动修订《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等行政法规。民政部要会同有关部门尽快制定直接登记的社会组织分类标准和具体办法。 (二)完善业务主管单位前置审查。对直接登记范围之外的其他社会组织,继续实行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双重负责的管理体制。业务主管单位要健全工作程序,完善审查标准,切实加强对社会组织名称、宗旨、业务范围、发起人和拟任负责人的把关,支持符合条件的社会组织依法成立。 (三)严格民政部门登记审查。民政部门要会同行业管理部门及相关党建工作机构,加强对社会组织发起人、拟任负责人资格审查。对跨领域、跨行业以及业务宽泛、不易界定的社会组织,按照明确、清晰、聚焦主业的原则,加强名称审核、业务范围审定,听取利益相关方和管理部门意见。严禁社会组织之间建立垂直领导或变相垂直领导关系,严禁社会组织设立地域性分支机构。对全国性社会团体,要从成立的必要性、发起人的代表性、会员的广泛性等方面认真加以审核,业务范围相似的,要充分进行论证。活动地域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社会组织比照全国性社会组织从严审批。 (四)强化社会组织发起人责任。国务院法制办会同民政部推动将社会组织发起人的资格、人数、行为、责任等事项纳入有关行政法规予以规范。发起人应当对社会组织登记材料的合法性、真实性、准确性、有效性、完整性负责,对社会组织登记之前的活动负责,主要发起人应当担任首届负责人。建立发起人不良行为记录档案。发起人不得以拟成立社会组织名义开展与发起无关的活动,禁止向非特定对象发布筹备和筹款信息。党政领导干部未经批准不得发起成立社会组织。经批准担任发起人但不履行责任的,批准机关要严肃问责。 六、严格管理和监督 (一)加强对社会组织负责人的管理。民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建立社会组织负责人任职、约谈、警告、责令撤换、从业禁止等管理制度,落实法定代表人离任审计制度。建立负责人不良行为记录档案,强化社会组织负责人过错责任追究,对严重违法违规的,责令撤换并依法依规追究责任。推行社会组织负责人任职前公示制度、法定代表人述职制度。 (二)加强对社会组织资金的监管。建立民政部门牵头,财政、税务、审计、金融、公安等部门参加的资金监管机制,共享执法信息,加强风险评估、预警。民政、财政部门要推动社会组织建立健全内控管理机制,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财务会计制度和票据管理使用制度,推行社会组织财务信息公开和注册会计师审计制度。财政部门要加强对社会组织财政、财务、会计等政策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依法处罚并及时通报民政部门。税务部门要推动社会组织依法进行税务登记,对于没有在税务机关登记的社会组织,要在本意见下发后半年内完成登记手续;加强对社会组织非营利性的监督,严格核查非营利组织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条件,落实非营利性收入免税申报和经营性收入依法纳税制度;加强对社会组织的税务检查,对违法违规开展营利性经营活动的,依法取消税收优惠资格,通报有关部门依法处罚社会组织和主要责任人。审计机关要对社会组织的财务收支情况、国有资产管理使用情况进行审计监督。金融管理部门要加强对社会组织账户的监管、对资金往来特别是大额现金支付的监测,防范和打击洗钱和恐怖融资等违法犯罪活动。中国人民银行要会同民政部加快研究将社会组织纳入反洗钱监管体系。 (三)加强对社会组织活动的管理。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能分工加强对社会组织内部治理、业务活动、对外交往的管理。民政部门要通过检查、评估等手段依法监督社会组织负责人、资金、活动、信息公开、章程履行等情况,建立社会组织“异常名录”和“黑名单”,加强与有关部门的协调联动,将社会组织的实际表现情况与社会组织享受税收优惠、承接政府转移职能和购买服务等挂钩。民政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建立联合执法制度,严厉查处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取缔未经登记的各类非法社会组织。对被依法取缔后仍以非法社会组织名义活动的,公安机关要依法处理。行业管理部门要将社会组织纳入行业管理,加强业务指导和行业监管,引导社会组织健康发展,配合登记管理机关做好本领域社会组织的登记审查,协助登记管理机关和相关部门做好对本领域社会组织非法活动和非法社会组织的查处。外交、公安、物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对社会组织涉及本领域的事项事务履行监管职责,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并及时向民政部门通报。实行双重管理的社会组织的业务主管单位,要对所主管社会组织的思想政治工作、党的建设、财务和人事管理、研讨活动、对外交往、接收境外捐赠资助、按章程开展活动等事项切实负起管理责任,每年组织专项监督抽查,协助有关部门查处社会组织违法违规行为,督促指导内部管理混乱的社会组织进行整改,组织指导社会组织清算工作。 (四)规范管理直接登记的社会组织。直接登记的行业协会商会类、科技类、公益慈善类、城乡社区服务类社会组织的综合监管以及党建、外事、人力资源服务等事项,参照《行业协会商会与行政机关脱钩总体方案》及配套政策执行,落实“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切实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对已经成立的科技类、公益慈善类、城乡社区服务类社会组织,本着审慎推进、稳步过渡的原则,通过试点逐步按照对直接登记社会组织的管理方式进行管理。民政部要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全国性社会组织试点方案,具体负责组织实施。地方社会组织试点工作,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和政府统一领导下,由民政部门具体负责组织实施,试点方案要根据当地情况研究制定。具备条件的地方可探索一业多会。已开展试点工作的地区要根据本意见精神进一步完善试点工作。 (五)加强社会监督。鼓励支持新闻媒体、社会公众对社会组织进行监督。民政部要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实施各类社会组织信息公开办法,探索建立社会组织年度报告制度,规范公开内容、机制和方式,提高透明度;探索建立专业化、社会化的第三方监督机制,建立健全社会组织第三方评估机制,确保评估信息公开、程序公平、结果公正;建立对社会组织违法违规行为及非法社会组织投诉举报受理和奖励机制,依法向社会公告行政处罚和取缔情况。 (六)健全社会组织退出机制。对严重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社会组织,要依法吊销其登记证书;对弄虚作假骗取登记的社会组织,依法撤销登记;对未经许可擅自以社会组织名义开展活动的非法社会组织,依法予以取缔。完善社会组织清算、注销制度,确保社会组织资产不被侵占、私分或者挪用。 七、规范社会组织涉外活动 引导社会组织有序开展对外交流,参加非政府间国际组织,参与国际标准和规则制定,发挥社会组织在对外经济、文化、科技、体育、环保等交流中的辅助配合作用,在民间对外交往中的重要平台作用。完善相应登记管理制度,积极参与新建国际性社会组织,支持成立国际性社会组织,服务构建开放型经济新体制。确因工作需要在境外设立分支(代表)机构的,必须经业务主管单位或者负责其外事管理的单位批准。党政领导干部如确需以个人身份加入境外专业、学术组织或兼任该组织有关职务的,按干部管理权限和有关规定报批。 八、加强社会组织自身建设 (一)健全社会组织法人治理结构。针对不同类型社会组织特点制定章程示范文本。社会组织要依照法规政策和章程建立健全法人治理结构和运行机制以及党组织参与社会组织重大问题决策等制度安排,完善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监事会制度,落实民主选举、民主决策和民主管理,健全内部监督机制,成为权责明确、运转协调、制衡有效的法人主体,独立承担法律责任。推动社会组织建立健全内部纠纷解决机制,推行社会组织人民调解制度,引导当事人通过司法途径依法解决纠纷。 (二)充分发挥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社会组织党组织要紧紧围绕党章赋予党的基层组织的基本任务开展工作,团结凝聚群众,保证社会组织正确政治方向;对社会组织重要事项决策、重要业务活动、大额经费开支、接收大额捐赠、开展涉外活动等提出意见,加强对社会组织分支机构党建工作的指导,对具备条件的分支机构,督促其及时建立党组织。对住所地不在北京以及设立分支机构的全国性、跨区域社会组织,除按有关规定由中央直属机关工委、中央国家机关工委、国务院国资委党委加强党的领导外,住所地及分支机构所在地党委应当按照“条块结合”的要求,加强对有关社会组织及其分支机构党组织的日常指导和监管服务。社会组织党组织书记一般从社会组织内部产生,提倡党员社会组织负责人担任党组织书记。规模较大、成员较多或没有合适党组织书记人选的社会组织,上级党组织可按规定选派党组织书记。积极开展党员先锋岗、党员责任区、党员公开承诺等活动。注重在社会组织负责人、管理层和业务骨干中培养和发展党员。坚持党建带群建,推动有条件的社会组织建立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群团组织。支持工会代表职工对社会组织贯彻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实施监督。 (三)加强社会组织诚信自律建设。推动社会组织建立诚信承诺制度,建立行业性诚信激励和惩戒机制。支持社会组织建立社会责任标准体系,积极履行社会责任。引导社会组织建立活动影响评估机制,对可能引发社会风险的重要事项应事先向政府有关部门报告。强化社会组织管理服务意识,社会团体设立机构、发展会员要与其管理服务能力相适应。探索建立各领域社会组织行业自律联盟,通过发布公益倡导、制定活动准则、实行声誉评价等形式,引领和规范行业内社会组织的行为。规范社会组织收费行为,严禁巧立名目乱收费,切实防止只收费不服务、只收费不管理的现象。 (四)推进社会组织政社分开。支持社会组织自我约束、自我管理,发挥提供服务、反映诉求、规范行为、促进和谐的作用。贯彻落实《行业协会商会与行政机关脱钩总体方案》,稳妥开展脱钩试点。除法律法规有特殊规定外,政府部门不得授权或委托社会组织行使行政审批。国务院决定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原承担审批职能的部门不得通过任何形式指定交由行业协会商会继续审批。严格执行《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党政机关领导干部不兼任社会团体领导职务的通知》、《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规范退(离)休领导干部在社会团体兼职问题的通知》,从严规范公务员兼任社会团体负责人,因特殊情况确需兼任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从严审批,且兼职一般不得超过1个。在职公务员不得兼任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负责人,已兼职的在本意见下发后半年内应辞去公职或辞去社会组织职务。 九、加强党对社会组织工作的领导 (一)完善领导体制。各级党委和政府要把加强和改进社会组织管理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列入地方党委和政府绩效考核内容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考评体系。地方党委和政府要建立完善研究决定社会组织工作重大事项制度;党委常委会应该定期听取社会组织工作汇报。各部门党组(党委)要加强对社会组织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落实党建工作责任制,制定本部门管理规定,配齐配强相关管理力量,抓好督促落实。中央建立社会组织工作协调机制,地方各级要建立相应机制,统筹、规划、协调、指导社会组织工作,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出现的问题。重视和加强社会组织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完善社会组织惩治和预防腐败机制。 (二)推进社会组织党的组织和工作有效覆盖。按照应建尽建的原则,加大社会组织党组织组建力度,实现党的组织和工作全覆盖。暂不具备组建条件的社会组织,可通过选派党建工作指导员、联络员或建立工会、共青团组织等开展党的工作,条件成熟时及时建立党组织。新成立的社会组织,具备组建条件的应同步建立党组织。经党中央批准,全国性重要社会组织可以设立党组。各有关部门要结合社会组织登记、检查、评估以及日常监管等工作,督促推动社会组织及时成立党组织和开展党的工作。 (三)加强社会组织党建工作基础保障。推动建立多渠道、多元化投入的党建工作基础保障,提倡企事业单位、机关和街道社区、乡镇、村党组织与社会组织党组织资源共享、共建互促,为党组织开展活动、发挥作用创造条件。根据实际给予社会组织党组织书记和专职党务工作者适当工作津贴。加强对社会组织负责人的思想政治教育,引导他们主动支持党建工作。推动将党的建设写入社会组织章程。 十、抓好组织实施 (一)加快法制建设。加快修订出台社会团体、基金会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条例。研究制定志愿服务和行业协会商会等方面的单项法律法规。加快调研论证,适时启动社会组织法的研究起草工作。鼓励和支持有条件的地方根据本意见精神出台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规章。 (二)加强服务管理能力建设。各有关部门、地方各级政府要寓服务于管理中,加强社会组织管理服务队伍建设,配齐配强工作力量,确保事有人管、责有人负。各级民政部门特别是县级民政部门要有专门机构和人员负责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日常工作。重点加强执法队伍建设,保障工作经费,确保服务到位、执法有力、监管有效。加快建设全国社会组织管理信息系统和社会组织信用信息管理平台,推进社会组织法人库建设,提高监管水平和服务能力。 (三)加强宣传引导。充分利用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多种方式,广泛宣传社会组织在参与社会建设和治理中的积极作用,及时总结、宣传、推广社会组织先进典型,加强社会组织理论研究和文化建设,提高公众对社会组织的认识,为社会组织改革发展营造良好社会氛围。 (四)做好督促落实工作。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和政府要结合实际制定本地区社会组织管理制度改革的具体实施意见,做好组织贯彻落实工作。各有关部门要根据本意见要求和职责分工,抓紧制定落实相关配套政策措施和具体管理办法,做好本系统社会组织改革工作。民政部要会同有关部门做好本意见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确保各项任务落到实处。 (央视网、新华社综合)
通过汇丰计划的实施,对芊城及周边社区的治理带来了积极变化,带动了社区居民参与社区治理的积极性,提高了社区居民的幸福指数,为进一步推进社区治理工作,马群街道社会组织服务中心委托屋里厢社区服务中心公开对金陵驿社区居家养老服务项目、马群街道残疾人服务公益项目、活力社区幸福睦邻项目进行公开招标,具体如下: 一、 招标项目: 项目一:金陵驿社区居家养老服务项目 1、标的 政府购买金陵驿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站的居家养老服务,时间为一年,标的金额为壹拾叁万元整。 2、项目概述: 1)金陵驿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站位于西花岗金陵驿社区,建筑面积约为700㎡; 2)标的经费为2名全职人员工资等待遇和活动经费,不含水电费用; 3)人员要求:配备2名具有居家养老服务资质的全职人员。 4)居家养老服务要求:在金陵驿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站为为金陵驿社区老人开展居家养老服务,时间为一年(2016年9月15日-2017年9月14日,具体时间以合同为准),服务标准为按南京市3A级居家养老服务标准,在一年合同期内,需通过南京市3A级居家养老服务的评定。 3、报名条件 1)依法注册或成立、按时年检合格、具有履行合同能力的民非机构。 2)有1年以上3A级居家养老服务的成功案例,并在经营管理过程中未发生过重大事故,财务结构合理。 3)具有良好的机构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有依法缴纳社会保障金的良好记录。 4)符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5)本招标项目不接受联合报名。 项目二:残疾人服务类公益项目 1、标的描述: 马群街道范围内约有600名残疾人,其中百水芊城社区有约150名残疾人,主要以肢体残疾、智力残疾以及精神残疾为主。这部分残疾人除了要忍受身体上的疼痛或者缺陷外,还面临很多其他现实问题,例如:受教育难、日常生活难、劳动就业难、康复难、社会活动参与难等等问题。经过汇丰计划两年的支持,现芊城已成立残疾人互助会,约有15名成员,并能定期开展一些活动。但对于大部分残疾人的需求仍然难以满足。 该项目希望通过以下形式为百水芊城及周边社区残疾人提供关爱支持,并在此基础上促进芊城及周边相近社区的残疾人就业,引导推动残疾人融入社区。 以百水芊城已有的残疾人互助会为基础支持并发展至30人以上,扩大互助会影响力与作用,帮助其定期开展残疾人活动,丰富残疾人生活,提升凝聚力; 链接资源,探寻合适残疾人在社区内就业的方式与渠道,并在一年期内有效推动至少10名残疾人收入增加。 推动残疾人社区融入,发展残疾人群体的志愿服务队伍(已有8名志愿者)不少于20人,建立有效激励机制,鼓励其参与社区公共事务,提升活跃度。 2、项目周期:一年,具体时间以合同为准。 3、资金支持:8万元 4、其他支持:“爱满屋”残疾人康复室,约150平米; 办公场地及会议室; 项目三:活力社区幸福睦邻项目 1、标的描述:马群街道市民服务中心周边多为经济适用房社区,社区失地农民多、安置外区的中低收入群体多、流动人口众多、异质性强,邻里之间交往有限、缺乏感情交流和彼此信任,社区居民和居委会希望推动和营造“社区一家人”的和谐睦邻氛围,同时吸纳更多年轻人参加社区公共生活。 该项目希望申请者运用社区参与的方法,通过开展邻里节、楼道文化、邻里故事会 、家庭运动会等社区特色睦邻活动,推进树立社区典型家庭、楼道、社区社会组织,发挥带头引领作用,提升居民素质,凝聚居民、营造睦邻友善、社区一家的社区氛围。活动方案应含有针对年轻群体的设计,有效吸引年轻人的加入。 2、项目周期:一年,具体以合同为准 3、资金支持:7万元 4、其他支持:市民中心活动场地、200米塑胶操场; 办公场地,会议室; 二、 申请主体 l 社会组织:民政注册的公益机构,所投项目应与其业务范围或组织宗旨相关。 三、 申请办法 l 申请截止时间:2015年8月31日18:00 l 申请方式: 联系工作人员冯丹丹 18094216858或邮箱该Email地址已收到反垃圾邮件插件保护。要显示它您需要在浏览器中启用JavaScript。
获取申请表格填写; l 本次招标不接受联合投标。 四、 评审流程 初筛——初审——终审——公示——签约 l 初筛:项目组收到标书后,剔除不符合要求的投标书。 l 初审:评审委员根据项目评审标准为投标项目打分,选出总分排名前三名的项目,即为入围项目,项目组将对入围项目进行辅导,包括投标书完善、服务内容梳理、预算核算等。 l 终审:评审委员会经过面审评选出中标项目。原则上每个标的只能有一个中标项目。 l 公示:选出的项目通过网站公布。 l 签约:金陵驿社区居家养老服务项目:投标方与金陵驿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站签署合作协议书 ; 残疾人服务公益项目和活力社区幸福睦邻项目:投标方与屋里厢签署合作协议书 五、 时间进度 事项 时间 发布开放申请公告 8月18日 提案申请辅导 8月18日-8月31日 接受提案申请 8月18日-8月31日18:00 初筛 9月初 初审 9月初 终审 9月 公示 9月 投标方签署合作协议书 9月 六、 资助经费拨付方式 本计划为分期拨付资助(分首款、中期款、尾款拨付,首期在签署合作协议后20个工作日内拨付;中期款在中期评估合格后拨付;尾款在终期项目评审通过后拨付;具体拨付流程、金额以中标组织资助协议内容为准)。 七、 监管要求 项目执行过程中投标方须接受马群街道社服中心的监督和评估,并提供相应的报告。 八、 结项要求 项目结束后投标方须向马群街道社服中心提供台账、项目总结报告等相关数据资料。 九、 说明 如无特别说明,每个项目只允许有一个报价,任何有选择的报价将不予接受。 十、 招标咨询联系方式 此次招标相关事宜,可按下列联系方式以电邮、电话、传真或邮寄的形式向马群街道社会组织服务中心项目组进行查询。 地址:马群街道市民中心三楼办公室 联系人:黄晓红 邮箱:该Email地址已收到反垃圾邮件插件保护。要显示它您需要在浏览器中启用JavaScript。
电话: 15950452178 马群街道社会组织服务中心 屋里厢社区服务中心 2016年8月18日
栖霞区社会组织培育发展服务中心将于2016年度重点培育扶持社会组织开展困难未成年人的社会服务,兹面向全区邀请符合资格条件的社会组织申请服务。 1、申请单位应具备下列资格条件: (1)具备提供服务所必需的场所、设备 (2)具备专业服务团队及提供未成年人服务经验(至少在实施方案策划过程中,进行了实地调研并与所在街道进行了良好的沟通); (3)在参加申请前三年内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社会信誉及运作状况良好; (4)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条件。 2、项目类型 根据目前我区困难青少年的社会服务需求,主要包括(六大类困境儿童,家庭经济困难儿童等),中心将采购的微创投的项目要具有公益性、广泛性、专业性等要求,主要包括以下几种类型: 针对我区困难青少年开展安全教育、亲职教育、偏差行为矫正、自护教育、心理疏导、教育支持、科普教育服务等。 3、项目最高限价:2万元整(单位:人民币) 4、本次申请及评审不收取任何费用。申请材料表格可在栖霞区社会组织培育发展服务中心网站自行下载。 5、项目预期实施周期:2016年9月至2017年4月 7、申请材料投递邮箱:该Email地址已收到反垃圾邮件插件保护。要显示它您需要在浏览器中启用JavaScri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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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申请截止时间:2016年8月26日17时00分 9、评审地点:栖霞区社会组织培育发展服务中心(栖霞区尧化街道新城路尧顺家园二期东门) 11、申请相关咨询联系方式 联系人:仇敏 曹俊 联系电话:025-85504811 025-85504860 2016年8月17日
针对2015年公益创投项目结项财务检查存在的问题,区中心在2016年7月28日上午安排了一场公益创投项目财务管理培训。本次培训邀请的是爱德基金会经验丰富的楚会计和邓会计,为本年度栖霞区申报公益创投项目的社会组织负责人、执行人及会计人员讲解实务操作。 首先,楚会计讲述了社会公益组织财务管理的两大重要要点,一是原始凭证的收集与整理,二是民非组织的账务处理;以深入浅出的方式详细讲解原始凭证的收集与整理流程,注意财务报销时需要注意的6点问题;然后,邓会计对楚会计的内容进行补充和培训总结,用生动形象的例子帮助参家培训的社会组织更好的理解报销流程,并强调新文件新法颁布后社会机构更要注意财务的科学管理。最后,参加培训的社会机构负责人或会计岗位人员就实际财务管理中的报销和税务问题提问,两位会计耐心解答,为大家解决了存在的疑惑。 一上午的培训虽然短暂,但是内容丰富详实,和社会机构财务管理实际工作密切相关,相信通过这次培训栖霞区各个社会组织在以后的财务管理工作中更加科学,方便组织的项目运行管理。
困境未成年人心理疏导服务项目招标,按规定程序进行了评审,现将结果公示如下: 一、项目编号:NJJZ-2016005 二、招标项目简要说明: 根据南京市未成年人保护工作要求,由南京市心理协会承接南京市未保中心购买的困境未成年人心理疏导服务,针对栖霞区6名困境未成年人开展以下教育心理辅导服务: 11、对每名困境未成年人提供每周一次的教育心理疏导服务,每次时间不少于1小时; 22、每次困境未成年人的教育心理疏导服务都要有相应文字材料,服务结束后由咨询师撰写每次教育和心理疏导的访谈情况,疏导过程等内容。 33、在给困境未成年人提供专业服务前,要运用专业心理问卷对困境未成年人的心理健康状况进行调查,为其建立心理档案,撰写心理健康状况评估报告等材料。 44、心理咨询师对困境未成年人的每次教育心理疏导服务内容要保密,在征得南京市未成年人保护中心的同意之前,不得透露给无关人员。 三、评审信息: 评审日期:2016年7月5日 评审地点:南京市栖霞区尧佳路100号 四、成交信息: 困境未成年人心理辅导服务 成交供应商:南京市心理协会 本次招标联系事项: 联系人:葛桥 联系电话:025-85567747 联系地址:南京市栖霞区尧佳路100号 邮编:210046 注:各竞标人对本次成交结果如有异议,请于三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本单位提出质疑,三个工作日以外的质疑不再受理。 南京市救助管理站 2016年7月5日